一、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的有关行政许可的项目类别、法律法规依据、许可对象、受理形式、受理时间、办理条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办理程序、法定期限、办理时限、收费依据项目和标准、承办部门、联系人及电话、监督电话、格式文本、受理地址等信息在部门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2.行政许可机关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许可条件;
3.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承诺的办理期限办结许可事项;
4.行政许可承办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刁难许可申请人,不得滥用许可权;
5.实施行政许可应当诚实守信,高效便民。
二、行政处罚
1.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到位、违法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处罚公正公开、一事不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保障权利等五项原则;
2.调查取证人员不少于2人,且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记录规范,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当事人均在每页上签字;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行政处罚机关公章;
4.执法人员不得捏造事实,滥用处罚权;
5.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