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信息公开 > 行政执法依据

自治区教育厅变更的行政权力清单  

发布者:乔丽    时间:2017-12-11


序号

实施单位

权力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变更要素

具体变更内容

变更理由

项目

子项

1

自治区教育厅

行政许可

650000203XK00502

权限内高等学校调整修业年限的审批

1.权限内高等学校调整专科教育基本修业年限的审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8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8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201512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修正,自201661日起施行。)

职权所依据的法律修正,原条款内容未修改。

2.权限内高等学校调整本科专业修业年限的审批

3.权限内高等学校调整硕士、博士研究生专业修业年限的审批

2

自治区教育厅

行政许可

权限内地方课程教材的审定

\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4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6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8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1号发布。根据2011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7111日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设置方案、课程标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教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定。

职权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正,《义务教育法》原条款内容未修改,《残疾人教育条例》条款有所修改。

3

自治区教育厅

行政许可

650000203XK00801

权限内教育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1.区域内高等学校及区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撤销、更名、调整的审核(区域内民办高校及民办中职学校办学许可)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8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8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 201512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修正,自20166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6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1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职权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正

4.权限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8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8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 201512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修正,自20166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第一款: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6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1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职权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正,条款内容也予以修改。

5.高校章程的核准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8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8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 201512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修正,自20166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职权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正,条款内容也予以修改。

4

自治区教育厅

行政处罚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4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71日起施行。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职权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正,条款内容未修改。

5

自治区教育厅

行政处罚

650000203CF00800

对违规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3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827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512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职权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正,条款内容也予以修改。

6

自治区教育厅

行政处罚

650000203CF01100

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3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827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512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购买、使用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6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1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职权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正,条款内容也予以修改。

7

自治区教育厅

行政处罚

650000203CF01600

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删除。

职权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修正,原条款内容被删除。

8

自治区教育厅

行政处罚

对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3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3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根据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512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职权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正,条款内容也予以修改。

9

自治区教育厅

其他行政权力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

\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8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8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199911日起施行;201512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职权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正,条款内容也予以修改。

10

自治区教育厅

其他行政权力

对教育工作的督导

\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4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6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育督导条例>办法》(2015225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571日起施行)

职权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正,条款内容未修改。

 
收藏此页  |  打印此页
分享到:分享到新浪分享至QQ空间
联系我们
开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承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地址:乌鲁木齐市胜利路229号 邮编:830049 65010202000053    新ICP备050037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