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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  

发布者:郭关朋    时间:2016-01-06


事项名称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依据

1.《国务院关于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8〕15号 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相关规定,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令发布)

第十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66项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办理主体

自治区教育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许可条件

1.管理机构健全,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以及经费保障;

2.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

3.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开考方案;

4.有进行实践性课程和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条件和措施;

5.每年5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自治区自考办审批。

申请材料

1.专业开考必要性、可行性报告;

2.主考院校申报和专家论证报告;

3.主考院校上报用书材料和考试大纲。

法定办理期限

6个月

承诺办理期限

1个月

收费及

依据标准

办理部门

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办理地点

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乌鲁木齐市和平南路77号

联系电话

0991-2609333

监督电话

教育厅绩效办:0991-7606199,教育厅政策法规处:0991-7606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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