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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教育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发布者:刘亚蓓    时间:2016-01-06


事项名称

区域内高等学校及区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撤销、更名、调整的审核(区域内民办高校及民办中职学校办学许可)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7号)第二十九条“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七条

5.《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5号)第四条

6.《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第六条

办理主体

区属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撤销、更名、调整由自治区教育厅进行审核;

区域内本科院校设置、撤销、更名、调整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教育部审批;高职院校设置、撤销、更名、调整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许可条件

1.区域内高等学校的设置要列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设置“十二五”规划》;

2.区域内高等学校的设置、撤销、更名、调整符合《普通本科院校设置暂行规定》或《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要求,设置标准符合办学规模、学科专业、师资队伍、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办学经费、领导体制等方面的具体条件;

3.区属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撤销、更名、调整符合《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要求,设置许可基本条件:

(1)有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机构;

(3)城市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55人,农村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35人;

(4)校园占地面积城市学校不少于30亩,农村学校不少于50亩,校舍建筑面积城市学校不少1.5万平方米,农村学校不少于1万平方米,有200米以上环形跑道的田径场以及其他体育设施和场地,使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城市学校报刊种类100种以上,农村学校60种以上,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以及校内外实习基地,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教学与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5)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教育教学文件;

(6)办学经费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申请材料

1.申办报告,包括拟建学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名称、校址、类型、办学定位、培养目标、学科专业设置、规模、领导体制、办学特色、服务面向以及拟聘请专任教师名单和资格证明,已有教学及实验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情况,已建校舍、运动场馆情况等;

2.拟建学校的发展规划,特别是校园基本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化、学科建设规划;

3.拟建学校的经费来源和财政保障;

4.校园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

法定办理期限

承诺办理期限

60个工作日内(不含组织专家实地调研时间)

收费及

依据标准

办理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发展规划处

办理地点

乌鲁木齐市胜利路22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后楼308室

联系电话

0991-7606060

监督电话

教育厅绩效办:0991-7606199,教育厅政策法规处:0991-7606158

 

 

事项名称

区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的核准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办理主体

自治区教育厅

许可条件

一、聘任的民办学校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2.达到同类公办学校任职资格的要求;

3.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申请变更的举办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2.有举办该民办学校相应的经济实力;

3.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的办学经验。

申请材料

1.申请聘任校长和变更办学者报告;

2.终止办学和变更者合同书。

法定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及

依据标准

 

 

办理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发展规划处

办理地点

乌鲁木齐市胜利路22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后楼308室

联系电话

0991-7606060

监督电话

教育厅绩效办:0991-7606199,教育厅政策法规处:0991-7606158

 

 

事项名称

民办学校使用捐赠者姓名和名称作为学校名称的审批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办理主体

自治区教育厅

许可条件

捐赠者以资产、资金、知识产权等方式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研究同意。

申请材料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基本情况;
3.捐赠协议、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4.捐赠人的基本情况;
5.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6.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决议文件。

法定办理期限

承诺办理期限

45个工作日

收费及

依据标准

 

 

办理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发展规划处

办理地点

乌鲁木齐市胜利路22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后楼309室

联系电话

0991-7606059

监督电话

教育厅绩效办:0991-7606199,教育厅政策法规处:0991-7606158

 

事项名称

权限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主席令第7号)第十五条第一款:“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2.第二十九条第三款:“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办理主体

自治区教育厅

许可条件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由多方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3.符合本区域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4.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出具“验资报告”;有经过公证的公司、企业进行经济风险担保,担保协议明确权利与义务。

5.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应当提供具有房产证的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办公区、教学区应在同一地点。有与学校级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师资、独立校(园)舍、场地和其他办学设施条件,校舍租赁协议(合同)应与产权人订立,租赁协议(合同)规范,应具有法律效力。

6.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的举办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7.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8.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实施学历教育的单位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单位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单位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单位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申请材料

(一)申请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1.申请报告。

2.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3.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4.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

5.具备办学条件,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提交上述筹设和正式设立材料中除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之外的全部材料。

(二)分立、合并、变更

1.申请报告;

2.教育机构董事会(理事会)决定分立、合并、变更的文件;

3.教育机构财产、财务清算的有效证明文件;

4.分立、合并、变更后的新的学校(教育机构)承担的债权、债务和义务、责任的法律文件;

5.原在校教师、学生的安置情况;

6.分立、合并、变更后的新学校(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拟任校长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的情况;

7.分立、合并、变更后的新学校(教育机构)的校舍、教学设施情况。

(三)终止

1.申请报告;

2.学校(教育机构)董事会(理事会)依照学校章程决定终止的文件;

3.学校(教育机构)财产、财务清算和清偿的法律文件;

4.学校(教育机构)对剩余财产处理情况清单;

5.对现有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情况报告。

法定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及

依据标准

 

 

办理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办理地点

乌鲁木齐市胜利路22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512办公室

联系电话

0991-7606217

监督电话

教育厅绩效办:0991-7606199,教育厅政策法规处:0991-7606158

 

 

事项名称

高校章程的核准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主席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2.《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第二十三条:“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核准

办理主体

自治区教育厅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

2.章程核准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内容适当,格式规范;

3.章程制定程序符合规定,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形成章程核准稿。

申请材料

1.核准申请(学校正式公文,经法定代表人签发)一式5份;

2.章程核准稿一式5份;

3.章程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一式5份。

法定办理期限

2个月

承诺办理期限

2个月

收费及

依据标准

办理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政策法规处

办理地点

乌鲁木齐市胜利路22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办公楼702室

联系电话

0991-7606158

监督电话

教育厅效能办:0991-7606199,教育厅政策法规处:0991-7606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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