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实施机关:教育部。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办理主体 |
自治区教育厅 |
许可条件 |
1.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条件; 2.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 3.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其它办学条件;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
申请材料 |
1.开办学校的申请书(包括办学宗旨、招生计划、招生区域、办学规模等); 2.学校章程; 3.申请人证明材料; 4.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 5.拟建学校的设施、资金、校舍、场地、经费来源及有关证明文件; 6.师资来源。(以上材料一式五份) |
法定办理期限 |
1.申请筹备设立机构的,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正式设立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正式设立学历教育机构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承诺办理期限 |
1.申请筹备设立机构的,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正式设立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正式设立学历教育机构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收费及 依据标准 |
无 |
办理部门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外事处 |
办理地点 |
乌鲁木齐市胜利路22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办公楼608室 |
联系电话 |
0991-7606020 |
监督电话 |
教育厅绩效办:0991-7606199,教育厅政策法规处:0991-76061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