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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6-01-06


 

事项名称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实施机关:教育部。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办理主体

自治区教育厅

许可条件

1.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条件;

2.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

3.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其它办学条件;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申请材料

1.开办学校的申请书(包括办学宗旨、招生计划、招生区域、办学规模等);

2.学校章程;

3.申请人证明材料;

4.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

5.拟建学校的设施、资金、校舍、场地、经费来源及有关证明文件;

6.师资来源。(以上材料一式五份)

法定办理期限

1.申请筹备设立机构的,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正式设立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正式设立学历教育机构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承诺办理期限

1.申请筹备设立机构的,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正式设立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正式设立学历教育机构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收费及

依据标准

办理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外事处

办理地点

乌鲁木齐市胜利路22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办公楼608室

联系电话

0991-7606020

监督电话

教育厅绩效办:0991-7606199,教育厅政策法规处:0991-7606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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