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教育部。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下放后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办理主体 |
自治区教育厅 |
许可条件 |
1.已在我去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法人资格,已稳定开展经营活动,无违法违规记录; 2.法定代表人是境内定居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 3.有3名以上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教育情况、留学政策,了解境外学校招生要求,能够提供留学指导的专业服务人员; 4.主要工作人员应是在境内定居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专业资格的人员; 5.有适用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办公场所; 6.与国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已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 7.由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8.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实行备用金制度。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交纳数额不低于200万元的备用金,用于支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
申请材料 |
1.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证明; 4.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5.资产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机构章程; 7.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行政区域及可行性报告; 8.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以上材料一式五份) |
法定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在内) |
承诺办理期限 |
1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在内) |
收费及 依据标准 |
无 |
办理部门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外事处 |
办理地点 |
乌鲁木齐市胜利路22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办公楼608室 |
联系电话 |
0991-7606020 |
监督电话 |
教育厅绩效办:0991-7606199,教育厅政策法规处:0991-76061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