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1项: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审批,实施机关:教育部。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第6项: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办理主体 |
自治区教育厅 |
许可条件 |
(一)学校领导班子健全,办学指导思想端正、定位明确、特色鲜明,团结协调好,能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学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主要学科均有一定数量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副教授为骨干的学术梯队。 (三)经国家批准主要培养本科合格人才10届以上,教学梯队健全,教学质量较高。 (四)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和若干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点;或综合、理工、农业、师范院校具有10个以上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点,医学院校具有15个以上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点,其它院校具有5个以上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点(体育、艺术等特殊科类学校可酌情放宽要求),并培养过两届以上合格的硕士毕业生。 (五)主要学科已具备较好的科研工作基础,承担过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它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研项目,并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励。 (六)师资、教学和科研工作管理制度健全,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合理,职务结构比例已经上级核定,建立健全了教师考核制度和职务评聘的实施办法,在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能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政策,坚持评审标准,保证评审质量。 (七)学校组建的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学科(一般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研究生专业分类目录中的一级学科,单科性或特殊科类学校可按二级学科,下同)评议组符合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评审委员会由在职教授、副教授和有教授、副教授职务的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中教授不得少于2/3;学科评议组全部由在职教授、副教授组成,其中教授不得少于1/2。 |
申请材料 |
1.以学校名义出具申请报告。 2.《高等学校基本情况表》一式十份 |
法定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期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及 依据标准 |
无 |
办理部门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干部(人事)处 |
办理地点 |
乌鲁木齐市胜利路22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后楼714办公室 |
联系电话 |
0991-7606085 |
监督电话 |
教育厅绩效办:0991-7606199,教育厅政策法规处:0991-76061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