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权限内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席令第15号)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
办理主体 |
自治区教育厅 |
许可条件 |
1.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质,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具备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3.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身体健康; 5.普通话水平和汉语水平达标; 6.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人员,应补修教育学、心理学。 |
申请材料 |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须同时提供在校学习成绩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 4.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表; 5.母语为汉语的人员要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母语为非汉语的人员,要提交《汉语水平(HSK)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提交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培训结业证书或考试合格证明原作和复印件; 7.填写《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式两份。 |
法定办理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及 依据标准 |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教师资格考试 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11〕1024号) 报名费:10元 教育教学能力考试费:180元 |
办理部门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
办理地点 |
新疆师范大学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教楼108室) |
联系电话 |
0991-7606115、0991-4333983 |
监督电话 |
教育厅效能办:0991-7606199,教育厅政策法规处:0991-76061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