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权限内地方课程教材的审定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行使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161号)第二十条:……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教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 4.《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第五条:“教材的编写、审定,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第十三条:“教材编写立项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受理申请后,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者的资质、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体系结构及教材的适用范围等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分别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通知申请人。” |
办理主体 |
自治区教育厅 |
许可条件 |
申请编写的许可条件: 申请编写的教材应为国家课程或地方课程方案所规定的科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条件的编写人员。 2.有相应的编写经费,能保证正常的编写工作。 3.有其他必要地编写条件。 初审的条件: 送审者在申请初审时应填写教材初审申请表,交付教材书稿以及教材试验方案和试验学校情况。 送交审定的教材要具备以下条件: 1.初审通过后在试验范围内取得良好效果。 2.送审教材为定型成品。 3.有送审报告和试验报告。送审报告包括:教材编写指导思想、原则、教材体系结构、教材特色和适用范围:教材试验报告包括:教材试验情况、效果和试验学校对教材的评价。 |
申请材料 |
一、教材初审时应提交的材料(其中前四项一式4份): 1.申请编写教材的单位、团体、个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编写的教材名称、适用范围、编写目的和指导思想。国内外本学科教材的比较,对国内现行同类教材的分析,拟编教材的分析; 3.教材主要编写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学习、工作简历(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任职情况;教材编写方面的相关经历及相关研究成果;两名资深专家的推荐意见;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4.申请编写的教材体系结构、篇幅、体例、样章及说明; 5.教材初审申请表; 6.全套教材样书(5份),书稿完整、清楚、整齐,文图全部定稿,并附教材的体系框架及说明材料; 7.教材试验方案和试验学校情况。 二、教材审定时应提交的材料: 1.通过初审,经一年以上教学试验并正式出版的教材(教学挂图和图册送审制版图); 2.教材试验报告。内容包括教材试验的情况、效果、试验范围和试验学校师生对教材的评价; 3.教材送审报告。内容包括教材编写指导思想、教材体系结构、体制、主要特点和适用范围,以及教材试验后的修改完善情况。 |
法定办理期限 |
4个月 |
承诺办理期限 |
90日 |
收费及依据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
办理地点 |
乌鲁木齐市胜利路22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办公楼4楼408室 |
联系电话 |
0991-7606286、0991-7606163 |
监督电话 |
教育厅效能办:0991-7606199;教育厅政策法规处:0991-76061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