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权限内高等学校调整专科教育基本修业年限的审批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主席令第7号)第十七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
办理主体 |
自治区教育厅 |
许可条件 |
具有进行专科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
|
申请材料 |
1.调整学校修学年限的申请报告一份; 2.人才培养计划(调整前和调整后各一份); 3.修学年限调整的论证报告一份。 |
法定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期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及 依据标准 |
无 |
办理部门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
办理地点 |
乌鲁木齐市胜利路22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512办公室 |
联系电话 |
0991-7606218 |
监督电话 |
教育厅绩效办:0991-7606199,教育厅政策法规处:0991-7606158 |
事项名称 |
权限内高等学校调整本科教育基本修业年限的审批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主席令第7号)第十七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
办理主体 |
自治区教育厅 |
许可条件 |
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可依据高等教育法第17条所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的标准进行调整 |
申请材料 |
学校的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调整修业年限的思路、可行性论证、调整后学校各项教育教学工作的配套措施和方案、其他有关说明材料。 |
法定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期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及 依据标准 |
无 |
办理部门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
办理地点 |
乌鲁木齐市胜利路22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办公楼514室 |
联系电话 |
0991-7606225 |
监督电话 |
教育厅绩效办:0991-7606199,教育厅政策法规处:0991-7606158 |
事项名称 |
权限内高等学校调整硕士、博士研究生专业修业年限的审批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主席令第7号)第十七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
办理主体 |
自治区教育厅 |
许可条件 |
1.基本修业年限调整在国家要求修业年限范围内; 2.经过论证,确属缩短修业年限也能达到人才培养目标、完成培养方案和学位论文(设计等)的,应在下一年度安排招生计划前提出申请。 |
申请材料 |
1.《硕士、博士研究生教育调整基本修业年限论证报告》一份 2.《研究生培养方案》等相关材料一式两份 |
法定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期限 |
13个工作日 |
收费及 依据标准 |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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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自治区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
办理地点 |
乌鲁木齐市胜利路22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办公楼302室 |
联系电话 |
0991-7606170、0991-7606169 |
监督电话 |
教育厅绩效办:0991-7606199,教育厅政策法规处:0991-76061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