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指南

权限内高等学校调整修业年限的审批  

发布者:刘亚蓓    时间:2016-01-06


事项名称

权限内高等学校调整专科教育基本修业年限的审批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主席令第7号)第十七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办理主体

自治区教育厅

许可条件

 

具有进行专科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

 

申请材料

1.调整学校修学年限的申请报告一份;

2.人才培养计划(调整前和调整后各一份);

3.修学年限调整的论证报告一份。

法定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及

依据标准

办理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办理地点

乌鲁木齐市胜利路22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512办公室

联系电话

0991-7606218

监督电话

教育厅绩效办:0991-7606199,教育厅政策法规处:0991-7606158

 

事项名称

权限内高等学校调整本科教育基本修业年限的审批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主席令第7号)第十七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办理主体

自治区教育厅

许可条件

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可依据高等教育法第17条所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的标准进行调整

申请材料

学校的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调整修业年限的思路、可行性论证、调整后学校各项教育教学工作的配套措施和方案、其他有关说明材料。

法定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及

依据标准

办理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办理地点

乌鲁木齐市胜利路22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办公楼514室

联系电话

0991-7606225

监督电话

教育厅绩效办:0991-7606199,教育厅政策法规处:0991-7606158

 

事项名称

权限内高等学校调整硕士、博士研究生专业修业年限的审批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主席令第7号)第十七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办理主体

自治区教育厅

许可条件

1.基本修业年限调整在国家要求修业年限范围内;

2.经过论证,确属缩短修业年限也能达到人才培养目标、完成培养方案和学位论文(设计等)的,应在下一年度安排招生计划前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1.《硕士、博士研究生教育调整基本修业年限论证报告》一份

2.《研究生培养方案》等相关材料一式两份

法定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期限

13个工作日

收费及

依据标准

 

免费

 

办理部门

自治区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办理地点

乌鲁木齐市胜利路22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办公楼302室

联系电话

0991-7606170、0991-7606169

监督电话

教育厅绩效办:0991-7606199,教育厅政策法规处:0991-7606158

 

 
收藏此页  |  打印此页
分享到:分享到新浪分享至QQ空间
联系我们
开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承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地址:乌鲁木齐市胜利路229号 邮编:830049 65010202000053    新ICP备05003757-1